齐鲁工业大学金融学院学生会章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3-28浏览次数:1747

 

山东轻工业学院财政与金融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山东轻工业学院财政与金融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山东轻工业学院财政与金融学院学生会。

第二条  组织性质

山东轻工业学院财政与金融学院学生会是山东轻工业学院财政与金融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的全院性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宗旨和章程

(一)遵循并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团委指导下,开展学生工作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指导同学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成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二)作为院党委、团委和行政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密切配合学院中心工作,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切身利益。

(三)活跃校园文化,倡导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大学生学术教育活动的开展。

第四条  工作重点

(一)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和特点,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文娱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者服务等多种活动,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努力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的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与同学、同学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为同学们创造安定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三)加强和发展同其它高校学生组织的联系,促进学生会工作的发展和进步。

第五条  本会承认全国学联和山东学联章程。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取得山东轻工业学院学籍,在财政与金融学院正式就读的学生,承认本会章程,自取得学籍至毕业期间,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依照本会章程规定,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宜。

(二)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有权对学生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会员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章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五)学生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遵守本会纪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安排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领导下依照校规校纪及本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山东轻工业学院财政与金融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关,学生代表大会每两至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院学生会常委会提议,并得到委员的三分之二人数通过,经团委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所在班级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每班2—3名,但总人数一般不超过100人。

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可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职权

(一) 审议和批准学生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 讨论通过学生委员会委员人选。

(四) 审议通过大会提案。

(五) 讨论决定应和其他重大事项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

第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是领导学生会工作的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全委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两次,由主席召集并主持。全委会进行选举或举行决议、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生委员会由学生委员会全体干部、干事组成,一般设置以下机构:主席团、秘书处和各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学生委员会职权为:

(一)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讨论并决定院学生会工作和重大事项。

(二)选举并产生院学生会委员会委员。

(三)学期末对各项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工作优秀者进行表彰。

(四)监督学生会常委会对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院学生会常委会是学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其职权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和全委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全委会决议,主持院学生会日常工作,决定重大事项。

(二)调整、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领导和组织全院同学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四)监督、评估各班级委员会工作,经团委批准,提名表彰或批评各班委员会。

(五)向上级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六条 院学生会如有缺额委员或不称职干部,由学生会常委会研究决定,报团委批准,可进行任免和调整,并由学生会备案。

第十七条 班委会由各班全体同学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直接推选产生,班委会在院团委和学生科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院学生会领导。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八条  学生会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党团组织关于学生会组织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社会实践创收、服务创收和社会赞助等合理收入。

(三)其他合理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经费使用受学生会全体委员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山东轻工业学院财政与金融学院学生会常委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山东轻工业学院财政与金融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学生会

201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