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业大学教学成果奖评审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12-01浏览次数:1235

鲁轻院教字〔2005〕39号

      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及《山东轻工业学院教学工作特殊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精神,为激励广大教师、教学管理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推动我校的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教学成果评选及奖励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重点

凡我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基本建设等方面进行教学研究,其项目通过校级及以上立项,所取得成果经实践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个人或集体,均可申请教学成果奖。奖励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长期从事本科、专科教育的教师所取得的经实践检验取得较大推广应用价值的成果。在同等条件下,对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及中青年教师所取得的成果应予优先考虑。

教学成果系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教育质量和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制度等方面改革、创新的成果;根据教育目的、对象和环境,在教书育人,加强基础,拓宽专业,重视实践,培养能力,因材施教,从严治学,提高质量方面取得的成果。

2.在专业、课程、师资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以及坚持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方面取得的成果。

3.在调整专业结构,编制教学文件,组织教学工作,实施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治理教学环境,加强学风建设,实行科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教学规律和高等教育发展的方向,对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意义较重大;(2)成果有所创新、突破,成效显著,并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教学成果奖的时间),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3)有反映本项成果的科学总结和论文;(4)教研项目须经校、省教育厅、教育部立项或备案,并通过校级及以上专家鉴定(验收)。

2.申报教学成果奖项目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较高的教学研究水平和工作能力,教学效果好;(2)获奖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3)教师从事教学的年工作量不得少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二,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在本岗位上连续工作二年以上。

3.申报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山东轻工业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书》一式3份;(2)教学成果总结一式3份;(3)能反映教学成果的相关支撑材料(证明该项目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及其取得的成效)。

三、评奖标准

校级教学成果奖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其评奖标准:

一等奖:理论上有创新,实践上取得显著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重要贡献,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有重要推广价值。

二等奖:理论上有一定创新,实践上取得明显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较大的作用,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具有较大示范作用。

三等奖:有先进的理论指导,在实践中取得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较大的作用,特色鲜明,具有示范作用。

四、奖励等级和名额

我校教学成果奖每届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一等奖:2—4项

二等奖:4—8项

三等奖:8—12项

向省级推荐的教学成果,从校级教学成果奖中产生。

对获奖人员(集体项目不超过五人)授予荣誉证书并颁发奖金,奖金数额按照《山东轻工业学院教学工作特殊奖励暂行办法》(鲁轻院字[2005]58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领导

教学成果奖评审设校、院(部、处、室)两级评审机构,实行校长、院长负责制。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和推荐省级教学成果。院(部)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评审推荐工作。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二年评审一次。

校、院评审委员会由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教学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热心教学改革的教授、副教授及长期从事教学管理与研究的管理人员组成。

六、评审程序

教学成果奖评审首先由个人或集体根据申报条件填写申报书,向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供反映本项成果的有关材料。经各院(部)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并进行单位排序,将申报材料一并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必要时校评审委员会向申报人质询和现场考察。

各等级教学成果奖由校评审委员会投票产生。获教学成果一等奖,投票赞成的人数应占校评委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二等奖及三等奖应占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齐鲁工业大学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