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轻院字〔2005〕67号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为了明确教师在各教学环节中的职责,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和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使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一、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热爱教育事业,以对国家、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教师职责,积极承担教学任务。
第二条 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关心学生,严格要求学生,促进和帮助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三条 认真学习高等教育理论,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条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二、教学过程中的规范要求
(一)备课
第五条 认真研究教学计划,明确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第六条 认真研究所任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熟悉本课程的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
第七条 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科书的内在逻辑关系、结构体系。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努力做到教学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系统性。
第八条 编制好教学日历(教学进程计划),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和讨论的学时。
第九条 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制作教学模型、图表和课件等,充分运用现代多媒体技术,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课程讲授
第十条 进入课堂要求着装整洁,注重仪容仪表;上课要讲普通话,用规范字;语言表达要准确、简练。
第十一条 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日历的进程上课,不得随意删除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或降低教学要求。
第十二条 讲课要全面把握本课程的深度和广度,贯彻少而精、因材施教原则,把握教学内容中的重点、难点、疑点。要理论联系实际,既要重视知识的传授,更要重视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创新性思维的培养。
第十三条 在保证达到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适当介绍、评述不同的学术观点以开拓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第十四条 主讲教师要重视课堂讲授的艺术性,积极改革教学方法,在努力讲好课的同时,要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和学习能力的培养。
第十五条 要重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改进讲授方法,力求教与学两个方面协调一致。
(三)课堂讨论
第十六条 课堂讨论要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应事先拟好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教师应发挥主导作用,把握好讨论的方向,积极启发、引导学生,使讨论始终围绕论题中心深入开展。注意培养学生的思维、论辩能力,讨论结束后应做好小结。
(四)辅导答疑
第十七条 辅导教师要在主讲教师指导下,认真准备,按时做好辅导答疑工作。没有配备辅导教师的课程,辅导答疑工作由主讲教师承担。
第十八条 辅导答疑要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启发学生思考,改进学习方法,并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较差、学习方法不当、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予以重点辅导帮助。
(五)作业
第十九条 根据教学要求,每门课程必须布置适量作业(含思考题、讨论题),并确定作业的内容、次数及交作业的时间。
第二十条 应按时批改作业。批改作业应仔细认真,指出优点与错误之处。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独立完成作业,对不能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批评教育;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作书面记录,并按一定比例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计入总评成绩内。
第二十二条 对迟交作业的学生要酌情扣分,对缺交和抄袭作业的学生应及时批评教育;对抄袭或缺交作业达该课程全学期作业总次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不得同意其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六)实验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课程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第二十四条 要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包括理论讲述和预备实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实验操作前,教师要简明、扼要地讲清实验的目的、内容、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在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对学生的实验情况进行观察,随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以及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测量、记载、处理实验数据及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验动手能力的培养,应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
第二十七条 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的质量以及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不独立设课的实验,应按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七)实习
第二十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切实执行《山东轻工业学院关于学生实习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出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应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实习前要选择好实习场所,或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要关心学生的生活,注意安全。
第二十九条 实习结束后,学生个人和实习指导小组都要认真进行书面总结,并做好交流工作。指导教师应会同实习单位做好学生的鉴定,并按有关规定评定每个学生的实习成绩。
(八)课程设计、课程论文
第三十条 按照教学计划和大纲,根据课程设计或课程论文的要求,选择设计题目或提出课程论文范围,提前告知学生。
第三十一条 按进度计划,检查学生课程设计或课程论文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 课程设计结束或课程论文完成后,应组织评审或论文答辩,并按有关规定评定课程设计(课程论文)成绩。
(九)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原则上应由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担任。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选题要立足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尽可能结合指导教师所承担的科研课题,适当兼顾学生的实际能力和兴趣爱好,以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 指导教师要在设计(论文)选题、文献阅读、试验设计、观察记载、数据处理、资料整理、论文撰写诸方面,切实加以指导,通过定期检查、质疑、答疑等方式,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进程。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学生科学态度和严谨治学作风的培养,杜绝抄袭、代做等不良现象。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完成初稿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完成后,要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组织学生试讲,对所指导的论文写出评语。
(十)课程考核
第三十七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每门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包括军训、劳动课、实验、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课程论文、德育课等)都应进行考核。任课教师要按《山东轻工业学院考试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命题、打印、校对、试卷保密、考试、阅卷评分、成绩登记及试卷分析等工作。
三、教学纪律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遵守下列有关规定:
(一)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它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其它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二)坚守教学岗位,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自行找人代课。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要事先向学院申请批准。
(三)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吸烟,不准接打手机。
(四)对学生要严格要求,认真考勤。对经学校批准的各类参赛或病假的学生应安排补课(补做);对无故缺课者,按旷课论;学生缺课、缺做实验累计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同意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五)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试纪律,认真按监考要求做好监考工作,考试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考试成绩。
第三十九条 教师的请假制度
(一)承担教学任务期间,如确需请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由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调课。
(二)主讲教师因请假而影响的教学内容,必须安排适当时间补上,或经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请符合主讲教师条件的教师代课。
(三)担任其他教学环节任务的教师请假,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四、教师的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教学认真,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教学工作量饱满,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者将依据《山东轻工业学院教学工作特殊奖励暂行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教学纪律,在教学、实验、实习、考试等过程中酿成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调离教学工作岗位。教学事故的界定与处理依据《山东轻工业学院关于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的暂行规定》进行。
五、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教师工作规范与本规范不一致之处,以本规范为准。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