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业大学金融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3-28浏览次数:273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对外学术交流,使我院教师、研究人员及时了解国内外学术动态,进一步提高我院教师学术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是指:学院教师或有关科研人员出国访学、参加学术会议、国内进修与访学、邀请国内外学者来院进行学术交流、主办或承办各种学术活动等。

第三条  学术交流活动应根据我院科研与教学的实际需要,做到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由学院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费用超过5万元的学术交流支出,需要经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

第五条 国外访学、国内访学或进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及主管院长同意,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六条 参加学术会议,须凭会议的书面通知(或邀请函)、提交的学术论文(著作)等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征得系(部)主任同意、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后方可参加。学院一般只出资支持教师参加由国家级学会或者985院校举办的国内学术会议,学院只报销会议注册费及差旅费等必要的费用;对于到境外参加学术会议或学术活动的,学院一般只报销境内发生的差旅费及注册费。

第七条 各系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邀请国内外学者来学院讲座,讲座举办前需要经过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所聘请的专家一般需要有正高级职称,两院院士、泰山学者以及其他国内知名专家每次讲座的费用为5000元;博士生导师每次讲座的费用为3000元;一般正高级专家每次讲座的费用为2000元。所聘请的海外专家、国内著名专家的讲座费用由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  学院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或其他学术活动,必须事先计划,学术活动的主题应符合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的需要。活动举办需先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向与会者发邀请通知。提交研究的会议方案应包括: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规模、组织领导、经费来源及拟邀请的专家学者姓名、职称、职务、单位以及学者专长等,并提供与会者及所属机构的背景材料。必要时邀请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参加。

第八条  各系(部)应将学术活动的开展纳入本部门学期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年底将本部门学术活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学院办公室。

第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交流专项经费,用于学术交流活动的各项支出。

第十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试行,原《齐鲁工业大学财政与金融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0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