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业大学金融学院学术研究资助与奖励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3-28浏览次数:747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提升我院教职工的学术水平,促进我院跨越式发展,现根据《齐鲁工业大学高水平教学科研项目与学术成果奖励办法》、《齐鲁工业大学人文社科类学术量化管理办法》、《齐鲁工业大学理工类学术量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奖励范围适用于我院教职工。

第三条  教研与科研项目的资助与奖励

1、奖励范围。本办法所指的教研与科研项目,是指齐鲁工业大学相关文件中的纵向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

2、奖励额度。对于获得的各类奖项(《齐鲁工业大学高水平教学科研项目与学术成果奖励办法》所规定的),按学校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个科研成果获得上级部门评定多项奖励者,以最高级别核定,不重复奖励。《齐鲁工业大学高水平教学科研项目与学术成果奖励办法》中没有规定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省部级重点项目奖励额度为2万元/项,省部级有资项目奖励额度为1万元/项;省部级无资项目奖励额度为0.5万元/项;厅局级奖励有资项目0.3万元(仅限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济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和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学校奖励额度高的按学校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3、设立院级青年英才成长基金。为鼓励青年骨干教师的成长,学院设立青年英才成长基金,每年的数量为3-7项,每项资助为0.3-1万元。资助的范围为符合学院学科建设方向的自选课题或推荐上报的国家级未能立项的课题,课题负责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未主持过省部级课题的青年教师优先。此种资助每人只限一次。

4、奖励方式。对于纵向项目的奖励,课题负责人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一是选择现金奖励,个人缴纳所得税,一是将研究中发生的支出在规定的奖励额度内凭合法的票据报销;对于院级青年英才成长基金项目,在规定的奖励额度内凭合法的票据报销,研究结束后必须提交研究报告,否则追缴所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  教研和科研论文的奖励

1、奖励的范围。论文的奖励范围为:人文社科类只奖励《齐鲁工业大学人文社科类学术量化管理办法》中C类及其以上的期刊论文;理工类只奖励《齐鲁工业大学理工类类学术量化管理办法》中文B类以上的期刊论文,以及SCIEI检索的期刊。我校为合作单位的特类、A类、B类论文,我院教职工为非第一完成人或责任作者,位次为二、三、四位,分别按20%10%5%的比例,特类、A类、B类论文分别奖励至第四、三、二位。

2、奖励的额度。CSSCI源刊论文每篇奖励数额为5000元;EI期刊论文每篇奖励数额为3000;CSSCI扩展源期刊论文及北大核心期刊的教研论文每篇奖励数额为2000元。

公开出版发行的,字数在1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每部按以下标准奖励第一作者:一类出版社,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或每部奖励15000元;其他出版社奖励10000元。

第五条  科研获奖奖励

对于获得的各类奖项(《齐鲁工业大学高水平教学科研项目与学术成果奖励办法》所规定的),按学校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个科研成果获得上级部门评定多项奖励者,以最高级别核定,不重复奖励。《齐鲁工业大学高水平教学科研项目与学术成果奖励办法》中没有规定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获山东省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给予5000元奖励;获山东省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二等奖及其他厅(局)级一等奖给予2000元奖励。

第六条  奖励申报及认定程序

1、主持科研项目的认定以签订的任务(合同)书或立项通知书和有关部门所发的结题证明为准;获奖项目的奖励以上级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或有效证明(原件)为准,同时提供一份科研成果原件。

2、著作奖以同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原件)和样书(原件)为准。

 3、获奖成果的认定由当事人申报(原件)为准。获奖科研论文的奖励,以上级部门颁布的获奖文件、颁发的获奖证书(原件)为准。

4、凡我院教职工申报科研成果奖励,均需提供一份科研成果原件及一份复印件,交学院教学学术办公室验证(科研项目、论文、专著等只要原件)、登记并留存复印件(奖励证书及其等级认定必须经学院教学学术办公室验证后再提交)。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进行奖励。

第七条  奖励资金来源

    科研奖励资金来源:我院的学科建设、科研经费以及其他途径筹措的资金作为学院科研奖励基金,专门用于科研奖励支出。

第八条  附则

1、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他奖励项目及科研工作考核与评估,参照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2、凡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找人代写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或追回已颁发奖金,并视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3、学院教学学术办公室应认真核实有关材料。

4、科研奖励每年度评定一次,申报及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5、成果奖励有效期间为每年度111231

6、本办法自二0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原《齐鲁工业大学财政与金融学院学术成果奖励办法》及《关于科研学术奖励、经费报销的补充规定》自行废止。

7、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